中标通知书的法律约束力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关键点在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它不是一份可以随意反悔的意向通知,而是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双方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采购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也不得放弃中标。任何一方反悔,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十日是签约的法定期限。超过三十日采购人仍不签合同的,要么是拖延,要么是变相毁约,无论哪种,中标人都有权启动救济。
采购人拒签的常见说辞与法律定性
实务中,采购人不签合同很少直说拒签,常见的话术有三种。
第一种,预算被削减了,项目做不了。预算变动属于采购人内部的经营与预算管理问题,不构成对外的法定免责理由。政府采购项目在启动采购程序前就应当落实资金,中标之后再以资金问题毁约,法律上站不住。
第二种,领导调整了,需要重新研究。机构人事变动更不是免责事由。政府采购程序一旦启动,就具有公定力和约束力,不因内部人员更替而失效。
第三种,项目取消或者暂停了。项目确需调整的,采购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而不是让中标人独自承担后果。
一句话概括定性:没有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支撑的拒签,就是违法。中标人第一步要做的,是要求采购人给出书面理由,把拒签的依据固定下来。
中标人的四条救济路径
第一条:书面催告并固定证据
立即向采购人发出书面催告函,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签约,并说明逾期将启动法律程序。同时系统固定证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往来函件、催告凭证。这些材料是后面所有程序的弹药库。
第二条:质疑与投诉
采购人拒签合同使中标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中标人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质疑的要点是要求继续履行签约义务,而不是仅仅讨一个说法。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到期未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注意投诉事项不得超出质疑范围,质疑函怎么写,直接决定投诉的空间。财政部门查实采购人违法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三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对财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对采购人拒签行为本身,中标人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路径主张权利。政府采购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因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标人可以请求判令采购人履行签约义务或者承担相应责任。路径选择直接影响请求权的构造,这一步的专业门槛较高。
第四条:主张损失赔偿
拒签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可以主张赔偿。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标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如标书制作费、差旅费;投标保证金的超期占用费;为准备履约已经发生的合理支出,如备货、组织人员的费用;以及可以证明的其他直接损失。
损失赔偿的主张要与质疑投诉程序配合设计,既要在行政程序内推动责令改正,也要为后续可能的诉讼预留证据。
三个风险提示
第一,时限意识。质疑七个工作日、投诉十五个工作日、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每一级时限都在流逝。中标后前两个月是维权的黄金窗口,拖过时限,再占理也无处说理。
第二,不要被协商拖延。采购人口头承诺会签、让中标人再等等的,不产生任何程序上的中断效果。协商可以进行,但时限管理一刻不能停。
第三,轻易接受重新采购的结果要慎重。有的采购人暗示中标人主动放弃,然后重新组织采购。中标人一旦出具放弃声明,后续索赔的正当性会大打折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