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供油公司(化名)常年向某工程公司(化名)供应柴油,用于其水库工程项目。工程干完了,货款却拖了多年,双方对"到底欠多少"各执一词。

供油公司委托云南鑫法律师事务所,把工程公司和它的新老股东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付款并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过程

一、锁定欠款金额

围绕货款总额,双方吵的是 34.4 万还是 39.4 万。团队抓住双方签字确认的《连带保证担保协议》,把"已付 5 万、尚欠 34.4 万"的结算事实钉死,法院最终采纳,认定货款总额 39.4 万余元。

二、把付款责任钉到股东头上

这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团队指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任股东唐某、原股东余某都拿不出财产独立的证据。

法院认定:唐某、余某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厘清违约金,避免重复主张

团队还梳理了违约金和滞纳金的关系。法院最终只支持双方结算固定的违约金,没有重复计算,处理得当。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工程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合计 12.3 万余元,唐某、余某承担连带责任。二审维持。

PART.04 鑫法温馨提示

① 一人公司的股东,证明不了"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就要对公司债务连带担责。

② 股权转让不"销债"。原股东持股期间欠下的债,转让股权也免不掉,除非能证明财产独立。

③ 违约金、滞纳金别重复主张。法院一般只支持一个,签合同时要想清楚。

④ 收款方别放任对方往"个人私户"打款。本案对方把钱付给了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账户,法院认定构成有效清偿,这部分供油方没能追回。收款务必走公司对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