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应商答辩要点
供应商面对"超经营范围"投诉,可直接围绕三份文件组织答辩:
援引727号文: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认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经营范围为由认定投标无效。
援引7号文: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不予处罚,不构成违法。
援引505条: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回归实质能力:本公司具备实质性履约能力,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记载不影响供应能力和投标有效性。
答辩逻辑可概括为:投诉人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公司具备人员、技术、业绩等客观履约要素,投标有效。
二、采购人(代理机构)答辩要点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答复中,应重点说明两点:
招标文件未设经营范围条件: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列为实质性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审查依据是实质履约能力: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应当以其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业绩、人员配置等实质性内容为评判依据,而非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形式记载。
结合727号文,采购人可明确:以经营范围作为认定投标无效的依据,于规无据。
三、答辩的共同核心:回归实质性履约能力
无论是供应商还是采购人,答辩的落脚点都应是同一句话:政府采购评审审查的是供应商的实质性履约能力。
人员构成:是否有与项目匹配的技术团队。
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可实施的交付方案。
业绩记录:是否有同类项目的成功案例。
经营范围是否记载特定经营事项,不应成为评审或认定投标无效的考量因素。
四、常见踩坑
把登记当资质:误以为经营范围没写就等于没有资格。经营范围是登记,不是行政许可。
把超范围当违法:忽略许可类与非许可类的区分,把非许可类超范围经营也当成"非法经营"。
重形式轻实质:把审查精力放在营业执照文字上,忽视对供应商真实履约能力的核查。
五、常见问题解答(FAQ)
1. 收到"超经营范围"投诉,第一反应应该是什么? 先核查招标文件是否将经营范围列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如未列为条件,可直接依据727号文主张该投诉缺乏依据。
2. 供应商需要自己证明有履约能力吗? 需要。答辩时应提交技术方案、业绩、人员配置等实质性材料,证明具备履约能力,而非仅辩称经营范围无关。
3. 采购人必须支持被投诉的供应商吗? 采购人应依据招标文件与法律规定客观答复,审查的是实质履约能力,而非立场。如供应商确具能力且文件未设经营范围条件,答复应认定投标有效。
4. 答辩时三份文件都要引用吗? 建议同时引用727号文、7号文与《民法典》第505条,分别从投标准入、经营行为、合同效力三个维度形成完整论证。
5. 这类争议最终由谁裁断? 对答复不满意,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仍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
"超经营范围投标"类投诉,本质是把形式登记当成了能力证明。供应商与采购人答辩时,牢牢咬住三份文件、回归实质履约能力,就能把这类投诉挡在合规边界之外。
作者简介: 郭清仪律师,云南鑫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专注政府采购争议解决领域,服务范围覆盖质疑答复、投诉答辩、投标无效与废标抗辩、监督检查程序应对、中标后合同履行保护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代理,完整经历政府采购(质疑、投诉、驳回、监督检查、合同履行)全流程,全国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争议案件。
时效说明: 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8月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民法典》等规定撰写,法条如有修订以最新规定为准。本文为普法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