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这个误区这么常见

在政府采购投诉实务中,投诉人常以一条看似严密的逻辑链主张投标无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含某项业务 → 不具备该业务的经营资质 → 不具备供应能力 → 投标无效。这条推导链看似成立,实则混淆了"经营范围登记"与"经营资质资格"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经营范围是企业设立时自主申报的商事登记事项,属于对拟从事经营事项的概括性表述,既不是行政许可,也不是行业准入资质。

二、避坑一:把经营范围等同于经营资质

  • 误区:认为营业执照上没写某项业务,企业就不具备做这项业务的资格。

  • 纠正:经营范围登记的功能在于公示企业经营信息,而非设定经营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经审查后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二者在法律依据、法律效果、约束力上本质不同。将商事登记等同于行政许可,属于法律概念混淆。

  • 实务建议:判断是否具备资质,看的是是否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建筑施工资质),而不是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文字记载。

三、避坑二:把超范围经营当成违法

  • 误区:只要营业执照没记载的业务,企业做了就是"非法经营"。

  • 纠正:国发〔2021〕7号明确规定,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非许可类经营(如软件开发、设备集成、教学仪器供应)不设行政许可门槛,企业超范围从事不构成违法,亦不受行政处罚。

  • 实务建议:政府采购中的软件集成、设备供应通常属于非许可类经营。以"营业执照不含软件开发"否定供应商供应能力,恰恰忽略了许可类与非许可类的区分。

四、避坑三:把经营范围等同于经营能力

  • 误区:经营范围没写,就等于没有能力做。

  • 纠正:经营范围是企业注册时自行选择的登记项目,与实际经营能力没有对应关系。一家企业的真实能力,取决于人员构成、技术水平、设备条件、项目经验等客观要素,而非营业执照栏目上的文字。

  • 实务建议:政府采购评审应当审查供应商的实质性履约能力——业绩记录、技术方案、人员配置等,而不是以形式的经营范围登记作为评判依据。

五、常见问题解答(FAQ)

1. 营业执照没有某项经营范围,投标会被认定无效吗? 不会。依据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2. 投诉人以"超经营范围"为由投诉,采购人该怎么处理? 审查招标文件是否将经营范围列为实质性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如未列为条件,则依据727号文,不得以其作为认定投标无效的依据,应回归对供应商实质性履约能力的审查。

3. 经营范围和行政许可到底有什么区别? 经营范围是商事登记事项,用于公示经营信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审批。前者不是资质,后者才是。医疗器械、建筑施工等行业才涉及行政许可资质要求。

4. 供应商怎样证明自己有履约能力? 通过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类似项目业绩、人员配置、设备条件等实质性内容证明,而非依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记载。

5. 政府采购评审最终看什么? 看供应商的实质性履约能力:人员、技术、业绩等客观要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文字记载,不应成为评审的考量因素。

结语

经营范围属于商事登记事项,是经营信息的公示性记载,不构成经营能力的法定证明,也非投标准入的资格条件。把审查拉回供应商的实质性履约能力,才是政府采购合规评审的本意。

作者简介: 郭清仪律师,云南鑫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专注政府采购争议解决领域,服务范围覆盖质疑答复、投诉答辩、投标无效与废标抗辩、监督检查程序应对、中标后合同履行保护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代理,完整经历政府采购(质疑、投诉、驳回、监督检查、合同履行)全流程,全国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争议案件。

时效说明: 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8月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民法典》等规定撰写,法条如有修订以最新规定为准。本文为普法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