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727号文:招投标全流程"三个不得"

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的通知》,针对以经营范围审查企业资质的做法,以三个"不得"作出禁止性规定:

  • 不得以经营范围作为确定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排除资格审查环节的前提性判断。

  • 不得将经营范围作为投标、加分或中标条件:排除评审环节的限制性条件。

  • 不得以超出经营范围为由认定投标无效:排除结果认定环节的否定性结论。

据此,自资格审查、评标打分至中标结果认定,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均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判断依据。该规定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要求,具有拘束力。

二、国发〔2021〕7号:超范围从事非许可类经营不予处罚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这里涉及一个关键区分:

  • 许可类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特定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的事项,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建筑施工资质许可。从事此类业务须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 非许可类经营:未设置行政许可门槛的事项,如软件开发、设备集成、教学仪器供应。企业超出已登记经营范围从事该类业务,不构成违法,亦不受处罚。

政府采购中的软件集成、设备供应通常属于非许可类经营,经营范围未记载该事项,不影响企业合法从事该项业务。

三、《民法典》第505条:不得仅以超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505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法定无效情形的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在政府采购语境下,这意味着:即便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记载某项业务,其与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亦不因"超越经营范围"而归于无效。仅以"超范围经营"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四、三份文件如何形成闭环

三份文件从三个环节共同否定了"以经营范围推断供应能力、进而主张投标无效"的推导链:

  • 投标准入环节(727号文):不得以经营范围认定投标无效。

  • 经营行为环节(7号文):超范围从事非许可类经营不予处罚。

  • 合同效力环节(505条):不得仅以超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三个环节均无规范依据支持"以经营范围否定投标资格"的主张。

五、常见问题解答(FAQ)

1. 招标文件能不能把经营范围设为加分项? 不能。727号文明确禁止将经营范围作为投标、加分或中标条件。

2. 企业超出经营范围签的合同有效吗? 原则上有效。《民法典》第505条规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除非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

3. 哪些业务才需要行政许可资质? 医疗器械经营、建筑施工等须经特别许可的行业,才涉及行政许可资质要求;普通软硬件集成、设备供应通常不需要。

4. 供应商被投诉超范围,最有力的答辩依据是什么? 同时援引727号文、7号文与《民法典》第505条三份文件,并将审查拉回实质性履约能力。

5. 采购人审查供应商资格,到底该看什么? 看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业绩、人员配置等实质性内容,而非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文字记载。

结语

经营范围是公示性登记,不是资质的代名词。727号文、7号文与《民法典》第505条三管齐下,把"以经营范围否投标资格"的路径彻底堵死。评审回归实质履约能力,才是合规方向。

作者简介: 郭清仪律师,云南鑫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专注政府采购争议解决领域,服务范围覆盖质疑答复、投诉答辩、投标无效与废标抗辩、监督检查程序应对、中标后合同履行保护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代理,完整经历政府采购(质疑、投诉、驳回、监督检查、合同履行)全流程,全国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争议案件。

时效说明: 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8月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民法典》等规定撰写,法条如有修订以最新规定为准。本文为普法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